法律專區 > 智慧財產法 > 專利權受侵害時如何請求及計算損害賠償數額(二)

發佈日期:2017-09-21

專利權受侵害時如何請求及計算損害賠償數額
(二)
  
有關專利權受侵害時,專利權人得依據專利法第97
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請求及計算損害賠償數額,已於本
所前此所著「
專利權受侵害時如何請求及計算損害賠償
數額(一)
」乙文中加以簡介;而其中,關於專利法第
97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,在訴訟實務中適用之情況如何
?又其所遭遇之難題為何?誠有進一步加以探討之必要
今先以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而言:「依
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,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:
、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。但不能提供證據方
法以證明其損害時,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
常所可獲得之利益,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
利益,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。」,換言之,專利權人可
以在專利權受侵害時,於
「所受損害」「所失利益
等範圍內,請求損害賠償,且就所謂之「所受損害」
,更可依據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1款但書所規定之方
式證明之。然而,此等在文義上看似並無太大問題之規
定,在司法實務之操作上,卻是困難重重、難以適用,
茲逐一說明如下:

一、一般來說,專利權人經常的說法及主張是,因為專
利權被仿冒、侵害,導致產品銷售金額下滑,或原本來
往的客戶被侵權行為人「搶單」等等。然就法律上,以
及目前訴訟實務上之觀點來說,產品銷售之多寡乃涉及
複雜且多元之市場因素,例如產品原本之市占率、價格
、廣告效果等等,故單以產品銷售金額下滑之結果本身
,實難以認定必為專利侵權行為所導致,亦即二者間誠
難以認定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,
是於訴訟上有依此方
式加以主張者,最終多半均遭法院加以否定
。相關判
決可參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156號民事判決
、100年度民專訴字第80號民事判決等。

二、除上所述外,以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1款計算及
請求損害賠償時,在程序上亦存在有諸多問題,例如:
(一)專利權人產品銷售金額下滑之具體數額,應以何
等期間加以認定?幾個月?一年?二年?(二)是否應
一併對應考量並特定侵權行為之時間或侵權產品之銷售
數量?如侵權行為之期間為某特定一個月或一年,則就
專利權人產品銷售金額下滑之期間,是否僅得以該相對
應之期間認定之?其中,如侵權行為期間過於短暫,或
侵權產品之銷售數量甚少,則又該如何認定專利權人產
品銷售之下滑,確為導因於侵權行為所致?(三)又該
專利僅占某產品之一小部分,則又如何認定該產品之銷
售金額下滑,確為侵權行為所致?

故結論是,實務上有關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1款之規
定,幾無任何適用之餘地,於遇有專利權遭侵害時,恐
只能選擇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1款以外之規定,加以
主張之。

小提醒
   依據上開論述,則倘專利權人於取得專利後,並未
實際據此製造專利產品並對外銷售,似乎即無所謂產品
銷售金額下滑之損失,而無法主張損害賠償。惟依據最
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所揭之見解,只
要專利權受侵害即可請求損害賠償,不以專利權人自己
有製造並銷售專利產品為必要,併予敘明。

楊 承 彬 律 師 事 務 所  Yang Cheng Pin Law Firm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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