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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日期:2011-10-04

雇主強制勞工休無薪假,勞工應如何主張權益

   近幾年來因經濟不景氣之緣故,各大企業之間乃開
始出現並流行一種名為「無薪假」之制度,一方面強調
令勞工多休假,以促進消費及經濟,另一方面亦使企業
節省薪資成本,以渡過不景氣之期間。而所謂「無薪假
」之實施,大致有幾個面向,例如:原正常工作時間,
要求勞工休假,並不發給薪資;或者原例假日,仍然維
持,但不發給薪資等等。又「無薪假」之實施,除將造
成勞工每月收入之減少外,亦可能變相使勞工之薪資低
於法定基本工資,對於勞工之影響,實屬十分重大。

   惟就法律面而言,雇主片面實施「無薪假」並不合
法。按「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,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
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勞工係在雇主指揮命令下提供勞
務以獲得工資對價,
工作薪資即應視為勞動契約之重
要要素,依據勞動法理,勞動契約內容要素之變更,
除非勞資雙方事先於勞動契約中已有合意,應從其約
定外,否則該項契約內容要素之變更即應得雇主與勞
工雙方之同意,始謂合法
。……即使於金融海嘯時期
,亦有許多企業經營獲利,並非所有企業均有虧損,虧
損仍屬於企業經營管理之問題,屬雇主經營所應承擔之
風險,故片面實施無薪假尚不具合理之正當性。」此有
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76號民事判決可參。
換言之,薪資係屬勞動契約之重要要素,非經勞工同意
,不得變更,故雇主片面實施「無薪假」自不合法。行
政院勞工委員會9835日勞動2字第0980130120
函亦同揭此旨,併予敘明。

   承上,又上開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76
民事判決併揭示:「雇主就工作規則為不利勞工之變更
時,原則上不能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;但其變更具有合
理性時,則可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。又工作規則涉及勞
工工作內容之變動者,是否具有合理性,可參酌主管機
關內政部7495日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示之調動
工作五原則:……(3)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,未
作不利之變更……上訴人採取之無薪假即已就勞工薪資
作不利之變更,自非屬工作規則之合理變更。」,換言
之,亦不容雇主藉由工作規則變更之名義,達到令「無
薪假」合法化之目的。

   而雇主片面實施「無薪假」並不合法,既已如上述
,是勞工面對雇主強制實施「無薪假」時,即得訴請雇
主補發原所應發之薪資;又因雇主片面實施「無薪假」
已違反勞動契約,並有未依勞動契約給付薪資之情事,
是勞工依得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第6
之規定,向雇主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後,請求雇
主發給資遣費。

 

小提醒:

   以上所述,係針對雇主片面實施「無薪假」之情形
而言,惟倘勞工亦同意雇主實施「無薪假」而共體時艱
,則恐不能於事後再行主張雇主實施「無薪假」為不合
法。當然,雇主實施「無薪假」時,亦有以各種名義強
迫勞工簽立同意書之可能,此時,建議勞工應堅持自己
之權利,多向勞動主管機關詢問後,再予決定為當。  
          

楊 承 彬 律 師 事 務 所  Yang Cheng Pin Law Firm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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