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專區 > 刑事法 > 台灣人民在大陸地區犯罪,我國法院是否有審判權

發佈日期:2011-11-22

台灣人民在大陸地區犯罪,我國法院是否有審判權
  
近來因兩岸之開放互通,台灣人民赴大陸地區旅遊
、求學、經商甚至生活之情形,乃十分普遍,而同時,
台灣人民在大陸地區犯罪之事件,亦時有所聞,例如:
台灣人民在大陸地區從事詐騙之工作、台灣人民因經商
伴隨而生之背信事件、台灣人民在大陸吸食、販賣毒品
等;而對於此等台灣人民之犯罪行為,可否由我國法院
加以審判、處罰,實不無疑義。
   
而依據我國目前最高法院之普遍見解(參最高法院
100年度台上字第2271號、99年度台上字第4015號、9
7
年度台上字第6412號、89年度台非字第94號刑事判決
),均認為: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規定:「中華民
國領土,依其固有之疆域,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,不得
變更之。」,而國民大會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,故
我國之領土,即仍包括大陸地區。又依據臺灣地區與大
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之規定:「大陸地區:
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。」亦揭示大陸地區仍
屬我國之領土;另同條例第75條亦規定:「在大陸地區
或在大陸船艦、航空器內犯罪,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
,仍得依法處斷。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。」
,則更明白肯定在大陸地區犯罪仍得依我國法加以處斷
,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。是均認為台灣人民
在大陸地區犯罪,仍得在我國法院起訴、審判之。

楊 承 彬 律 師 事 務 所  Yang Cheng Pin Law Firm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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