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專區 > 勞動基準法 > 年度應休而未休之特別休假,勞工得否請求雇主發給薪資

發佈日期:2012-06-18

年度應休而未休之特別休假,勞工得否請求雇主
發給薪資
  
所謂之特別休假,係指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:「
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,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,
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:一、一年以上三年未
滿者七日。二、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。三、五年以
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。四、十年以上者,每一年加給一
日,加至三十日為止。」而言。
  
而實務上經常發生之問題是,勞工就其每年應休而
未休之特別休假,得否請求雇主發給薪資?就此而言,
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:「本法第三十八條之
特別休假,依左列規定:一、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
,應依第五條之規定。二、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
協商排定之。三、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
休者,其應休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」,依其
文義似認為於「年度終結」或「終止契約」而未休之特
別休假日,雇主均應發給工資。然就實務上而言,行政
院勞工委員會79915日(79)台勞動二字第21827
號函乃揭示,需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,導致勞工應休
之特別休假日未休,方可請求雇主發給薪資,台北地方

100年度勞簡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,亦同揭此旨。
是勞工如要求雇主發給應休而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,自
應保留曾請求雇主協商排定特別休假,而雇主不予准許
之證據,以避免將來請求時發生爭議。

小提醒:
  
就勞工得請求雇主發給應休而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
,其請求權時效,應適用民法第126條之規定,因五年
間不行使而消滅,併請注意。
 

楊 承 彬 律 師 事 務 所  Yang Cheng Pin Law Firm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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