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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日期:2013-07-01

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時,應
如何救濟

一、股東會之種類與召集之期限:
   按「股東會分左列二種:一、股東常會,每年至少召集一次。二、股東臨時會,於必要時召集之。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。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」公司法第170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亦即,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,分為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二種;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,每年至少召集一次。而股東臨時會係於必要時召集之。
二、股東會之召集人:
   按「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由董事會召集之。
」公司法第171條定有明文。亦即,除公司法另有規定
外,原則上,股東會應由董事會召集之。

三、承上,是倘董事會未依法召集股東會改選董事時,
將使得股東之權益遭受嚴重之損失,故法律當然應給予
股東明確之救濟權利。為此,公司法第173條乃規定:
繼續一年以上,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
份之股東,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,請求董事會
召集股東臨時會。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,董事會不
為召集之通知時,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,自行召集
。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,為調查公司業務及
財產狀況,得選任檢查人。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
,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,得由持有已
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,報經主管機關
許可,自行召集。
」換言之,於董事任期屆,而董事
會仍不依法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時
,符合上開資格之
股東,
自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,自行召集股東會。

四、改選董事程序上之應遵循事項:
   (一)開會通知及公告:按「股東常會之召集,應
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,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,應於
三十日前公告之。股東臨時會之召集,應於
十日前通知
各股東,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,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
。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;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
,得以電子方式為之。」公司法172條第1項、第2項及
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可稽。
 
   (二)需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中載明選任董事之事
由:按「選任或解任董事、監察人、變更章程、公司解
散、合併、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,

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,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。」公司
法第172條第5項定有明文。亦即,欲選任董事時,應
於股東會之開會通知書中,載明本次股東會將選任董事
之議案,不得於開會過程中,臨時提出。

五、選任董事之方法:
  
按「股東會選任董事時,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
人數相同之選舉權,得集中選舉一人,或分配選舉數人
,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,當選為董事。第一百
七十八條之規定,對於前項選舉權,不適用之。」公司
法第198條定有明文。舉例而言:倘某一公司應選出之
董事共有3位,則股東所持有之每一股份,即有3票之選
舉權,得集中選舉1人,或分配選舉數人,最終由得票
代表選舉權較多之3人當選董事;且股東可投票選舉自
己為董事。

小提醒:
  
在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之情形
下,
繼續一年以上,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
股份之股東,得先以書面請求
董事會召集股東會,而所
謂之書面,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為之;又對於董事會之
請求,解釋上應向董事會之主席即董事長提出。而於提
出後15日內董事會仍不為召集股東會之通知時,即得報
經主管機關許可後,自行召集之。

楊 承 彬 律 師 事 務 所  Yang Cheng Pin Law Firm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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