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國審判體系「原則上」採取「三級三審」制
度,簡言之,我國設有三級法院:地方法院、
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,而每一案件「原則上」
可歷經三級法院之審理,亦即不服地方法院之判決,但
上訴高等法院,不服高等法院之判決,得上訴最高法院
,經最高法院判決,則案件即告「確定」,不得再藉由
「通常」審判程序表示不服。
每一縣市設一地方法院,
高等法院則由臺灣高等法院下,再設數分院,例如:臺
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,以現實上來說,亦即數縣市地區
有一高等法院,最高審判機關則為最高法院,
又一般案
件原則上雖得歷經三級三審,惟為因應特別案件之特別
審判需求,我國審判體系有又下列之變化類型:

 

為因應「簡易案件」之審理:

為有效分配司法資源,我國之訴訟程序法,將部分之案
件分歸為「簡易案件」,又為令「簡易案件」達到速審
速結之目的,地方法院下又設有地方法院「簡易庭」,
而此等「簡易案件」之審判制度,則為地方法院「簡易
庭」,不服簡易庭之判決,可上訴至地方法院「合議庭
」,而以地方法院合議庭為最終審級。

 

為因應「智慧財產案件」之審理:

為達專業審判之需求,我國為審理智慧財產案件而另獨
立設有「智慧財產法院」,而關於「智慧財產案件」之
審判制度,則為智慧財產法院「獨任法官」審理,不服
其判決,則可上訴至智慧財產法院「合議庭」,不服智
慧財產法院合議庭之判決,則可再上訴至最高法院。

 

為因應「行政案件」之審理:

對於人民與國家間關於行政行為之爭議,我國則設有「
高等行政法院」及「最高行政法院」,目前尚無「地方
行政法院」之設,而以「高等行政法院」為第一審管轄
法院,不服其判決,則可上訴至「最高行政法院」。「
高等行政法院」亦非每一縣市均有,而係數縣市地區設
一「高等行政法院」。

 

除上所述外,有關軍事法院則設有軍事法庭,有關少年
事件則設有少年法院,有關交通裁罰事件,則設有交通
法院等。

 

又除法院系統外,關於刑事案件之偵查,則另設有檢察
體系,包括地方法院檢察署、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最高法
院檢察署,然因「偵查」不同於「審判」,故無三級三
審之問題,但對於地方法院檢察署所為之「不起訴處分
」,則可向高等法院檢察署提出「再議」,然此等「再
議」並非要求高等法院檢察署「審判」,而係具有提請
高等法院檢察署針對地方法院檢察署所做成之決定,再
行斟酌之意,性質上較偏向提請檢察體系為內部自我檢
查。

楊 承 彬 律 師 事 務 所  Yang Cheng Pin Law Firm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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